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熊*、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熊*所有的大众CC轿车,冻结被告熊*、张*在秭归县**算中心个人公积金账户,查封被告张*、张**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的房屋。原告周*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熊*所有的大众CC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熊*、张*在秭归县**算中心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查封张*、张**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
被告熊*。
被告张*。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新华
书记员向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