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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熊*、张*、张**追偿权纠纷一审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熊*、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熊*所有的大众CC轿车,冻结被告熊*、张*在秭归县**算中心个人公积金账户,查封被告张*、张**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的房屋。原告周*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熊*所有的大众CC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熊*、张*在秭归县**算中心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查封张*、张**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680号
  •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被告熊*。

  • 被告张*。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新华

  • 书记员向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