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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族自治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关**、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族自治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关**、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32号
  •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 负责人吴**,系该公司经理。

  • 被执行人关**。

  •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 执行员王利

  • 书记员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