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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195号
  •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被告方**,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国继

  • 书记员冯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