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被告方**,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国继
书记员冯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