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神**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与被告乌拉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神**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神**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神**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03.87元(原告新**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预交),因原告新**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151.93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新**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神**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
委托代理人:谢劲,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拉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斯木汉
人民陪审员冯桂英
人民陪审员马德海
书记员阿漫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