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疆**限公司申请执行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二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宋**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461.38元(其中案款本金1411.38元,案件执行费5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新疆**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区西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单**,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宋**,女,出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住乌鲁**区计生委小区3-1-102。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香涛
书记员戴三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