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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图红巴特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月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图红巴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7日原告新疆**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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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博民一初字第550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马玲(特别授权),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博乐市。

  • 被告图红巴特,男,维吾尔族,住博乐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明

  • 审判员道.朱力加尼丁

  • 人民陪审员徐新华

  • 书记员马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