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月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图红巴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7日原告新疆**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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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玲(特别授权),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告图红巴特,男,维吾尔族,住博乐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明
审判员道.朱力加尼丁
人民陪审员徐新华
书记员马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