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11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精**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精**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精河县**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国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媛媛
书记员巴巴图草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