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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责任公司与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11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精**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精**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精民二初字第188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精河县**责任公司。

  • 委托代理人:何国栋,该公司经理。

  • 被告:赵**,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媛媛

  • 书记员巴巴图草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