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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热中心与冉从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泉**热中心诉被告冉从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泉**热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泉**热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供热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61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温泉**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57624631-0.

  •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9098556608.

  • 委托代理人靳冬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冉**,男,汉族,系温泉县哈日布**中学商住楼2号楼西单元302室业主,联系电话15909091585。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茹克

  • 书记员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