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吾某诉被告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吾*,男,维吾尔族,1953年11月27日生,。
被告彭*,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德荣
书记员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