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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某诉被告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吾某诉被告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1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吾*,男,维吾尔族,1953年11月27日生,。

  • 被告彭*,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德荣

  • 书记员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