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焉**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焉**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县焉耆镇新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明,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
被告杨**,男,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增华
书记员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