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石德舟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宿**民法院2012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3310-9.
法定代表人:王*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根元、余洪涛,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石德舟,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宿松县洲头乡洲头街13-78号。身份证号码:342826195602210639.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长春
代理审判员余小飞
代理审判员张素琪
书记员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