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责任公司诉石德舟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根元、余洪涛,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石德舟,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长春
代理审判员肖洁
代理审判员张明武
书记员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