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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倪**、江银花等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江银花、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新民初字第1147号
  •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居民。

  • 委托代理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倪**,居民。

  • 委托代理人赖坤庭,男。

  • 被告江**,居民。

  • 被告简**,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夏雯

  • 人民陪审员余亿明

  • 人民陪审员连伟明

  • 书记员李猷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