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江银花、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居民。
委托代理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居民。
委托代理人赖坤庭,男。
被告江**,居民。
被告简**,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夏雯
人民陪审员余亿明
人民陪审员连伟明
书记员李猷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