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奉新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14)宜中民四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为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2、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所依据的是两个系列的融资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分开起诉,分开审理。3、本案将两个分别应由不同级别法院受理的案件糅合到同一个级别法院进行审理,严重违法我国法律的规定。4、根据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性质,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北京**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奉新支行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由宜春**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宜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国工**限公司奉新支行和中铁现**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赣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撤销宜春**民法院(2013)宜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宜春**民法院重审。在重审答辩期内,中铁现**有限公司和中铁现**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管辖恒定原则,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宜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两上诉人在原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其在本案发回重审时不宜提出管辖权异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现**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负责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奉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负责人:时文*,该支行行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姝
代理审判员熊海蕴
代理审判员宋磊
代书记员陈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