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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甲与龙*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经轮**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现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花费较高,被告支付的抚养费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现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经轮**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后,双方均已再婚,各自均生育有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现实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还有一子女需要抚养,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龙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龙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龙某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库民初字第3618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龙某某,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

  • 委托代理人陈玉玲,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龙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英

  • 书记员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