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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四川东方融**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四川东**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6259号
  •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 委托代理人鲁明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四川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亚萍

  • 书记员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