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四川东**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鲁明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亚萍
书记员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