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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经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检查,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心市场的金**因电器店内,扣押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DVD光碟)1076张,经黑龙**出版局鉴定该1076张光碟为非法出版物。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3日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物证DVD光碟扣押清单及照片,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刑初字第347号
  •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个体工商户,住呼兰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凤华

  • 书记员宋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