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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周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某某、周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傅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13日,湖南**民法院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为3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傅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上诉人周某某在二审期间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郴刑二终字第68号
  • 法院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经临**民法院决定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湖南省临**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经临**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傅某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经临**民法院决定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临**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经临**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湘

  • 审判员刘继根

  • 代理审判员王薇

  • 书记员夏国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