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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1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639号
  • 法院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走私废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杏花

  • 审判员文翠芳

  • 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 书记员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