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吴**,男,1967年8月生,壮族,工人,现住天峨县人民武装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吴政港借款担保纠纷[(2015)峨法恢执字第32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05)峨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吴政港一直未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履行了10801.50元,吴政港履行了1700元。为此,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的申请执行标的已得以实现,应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峨法恢执字第3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大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工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仕雄
审判员韦安
审判员王细忠
书记员覃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