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与被执行人成格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格乐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成格乐图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成格乐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永强如发现被执行人成格乐图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永*,男,1994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被执行人成格乐图,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
审判人员
执行员海锁
执行员包金锁
执行员杜鹃
书记员魏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