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胡**、吉林省**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取柴河镇。
被告胡**。
被告吉林省**革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包伟凯
书记员杨青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