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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汇**有限公司、胡**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胡**、吉林省**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904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吉林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取柴河镇。

  • 被告胡**。

  • 被告吉林省**革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包伟凯

  • 书记员杨青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