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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24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赵*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4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李**、刘**和罪犯俞**、史诗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赵**犯有数种罪行,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刑执字第04075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玲

  • 审判员安勇

  • 审判员姜瑞祥

  • 书记员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