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为32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
负责人:丁大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勇,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造宏,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陈*,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学燕
代理审判员周鑫
人民陪审员严春梅
书记员胡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