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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苍梧县支行与刘**、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苍梧县支行申请执行刘**、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委托广西**限公司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路房屋【房产证编号:苍房权证龙圩字第号】。拍卖该房屋所得为201500元,先扣除评估费1242元、案件受理费305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16元,之后支付贷款本金130818.93元及计至财产拍卖成交之日(即2016年1月28日)止的利息13979.62元。拍卖所得结余48868.45元退还给被执行人刘**。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执字第116-2号
  •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苍梧县支行,所住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39号。

  • 代表人陈**,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易维绪,该行员工。

  • 被执行人刘**,小学教师。

  • 被执行人黎**,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华汉武

  • 审判员甘宇

  • 代理审判员叶海志

  • 书记员钟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