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
被告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卜雪
书记员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