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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张锦民初字第00819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委托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卜雪

  • 书记员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