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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蔡*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蔡**、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221民初189号
  •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 被告:蔡勇将,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 被告:蔡**,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炳峰

  • 书记员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