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蔡**、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蔡勇将,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蔡**,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炳峰
书记员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