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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赵**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为与被上诉人赵**易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上诉人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民一终字第643号
  •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互易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 委托代理人刘军,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 委托代理人陈俊兰,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毛爱萍

  • 审判员李元军

  • 审判员付桂梅

  • 书记员金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