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为与被上诉人赵**易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上诉人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俊兰,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爱萍
审判员李元军
审判员付桂梅
书记员金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