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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北**限公司与安阳**晓鹏烟酒批零部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9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安防联网报警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北**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河南北**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502号
  • 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北**限公司,住所地滑县。

  • 法定代表人冯**,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晓鹏烟酒批零部,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 经营者贾**,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住邯郸市魏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伟

  • 审判员李颖

  • 代理审判员巩志芳

  • 书记员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