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周**与天津市河**庆工作室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蒂罗尔风尚婚庆工作室(张广太)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蒂罗尔风尚婚庆工作室(张广太)的委托代理人张*、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伟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在中国婚博会(天津)婚庆服务展会上咨询被告婚庆服务事项,并向支付预约订金1000元。2015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商谈2015年6月21日婚庆项目及费用时,在涉及婚庆服务根本性原则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返还上述预约订金均遭拒绝,且对原告进行威胁。由于婚期将近,原告丧失了更多了解其他婚庆公司婚庆服务的机会,只能多次向单位请假草草选择其他婚庆公司,原告夫妻感情亦因此受到重大影响。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预约定金人民币1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3、赔偿原告法律服务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其他缔约过失责任1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宣传单,证明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证据2:《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证明被告在婚博会现场上承诺会给原告提供相关服务;

证据3:被告出具收据、pos机的收费单据各一张,证明被告收取原告意向金1000元;意向金指被告承诺提供订单上的服务,如果原告有意向可先交1000元的意向金,同时承诺不满意可以退款;

证据5:U盘一个,内容为原告与被告代理人的通话记录,证明原告与其约定签合同时间,被以客户太多为由拒绝见面协商并出言威胁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蒂罗尔风尚婚庆工作室(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在接受原告定金后须提前交付主持、跟妆、摄影等相关工作人员费用,故被告工作人员在婚博会现场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自签订《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一周内对我司提供的婚庆服务无异议,视为确认被告为其提供婚庆服务,1000元作为定金不予退还,原告本人确认并且知晓。原告在接受《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并确认订单内容后,原告已到被告处试婚纱并完成确定主持人、化妆师、告知婚礼流程等工作,且已超过一周期限。同时被告亦为此支付各项费用36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与原告提供的内容一致。证明原告确认订单中服务内容,并由原告指定化妆师、主持人,摄像师等。

证据二:pos机的收费单据,证明被告收到1000元。

证据三:套系单一页。证明原告已经确认过套餐的详细内容,也是实际执行的内容,超过这个范围需要另加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在中国婚博会(天津)婚庆服务展会上向被告咨询婚庆服务事项,并对相关婚庆服务内容进行协商。当日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并向被告交付1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婚庆意向金1000元”收据一张。《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确定了婚礼时间、地点,同时约定套系:8999元+1元车队;备注:1、宾利换一队宝马(头车敞篷),2、新娘婚纱赠送(不分区)(伴娘裙)。3、化妆师朱*(伴娘妆、妈妈妆),4、主持人等值刘*或更高级别,5、高**投影赠送;6、泡泡机一台,7、追光灯2,8、背景专业地灯,两个红头灯,9、一包花瓣(鲜花)。化妆师朱*及被告工作人员签字。后,双方曾有数次接触洽谈,其间被告为原告提供试穿婚纱及告知婚礼流程等服务。此后,双方因对现场灯光等问题意见不一,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被告亦未再行提供其它服务。现原告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预约定金人民币1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3、赔偿原告法律服务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其他缔约过失责任1000元。

另查,庭审中,被告表示在顾客接受订单后,双方尚需签订合同,但因原告无理要求未签订。现原告已完成婚礼仪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为证,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经咨询被告后双方对婚庆服务的基本内容取得一致,原告接受被告提供《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并交付1000元婚庆意向金。但因双方对《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以外内容未达成一致,故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故因认定双方确定订立合同意向,合同尚在洽谈中,被告所收1000元婚庆意向金为订约金性质。现被告虽提出已告知原告接受《中国婚博会特惠订单表》一周后不予退款,且已为原告提供了相关服务并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3600元一节,原告承认曾接受被告提供的试穿婚纱及初步告知婚礼流程服务,对被告其他主张予以否认,故被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现原告已完成婚礼仪式,双方已无继续协商订立并履行合同的必要,故被告应返还原告1000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蒂罗尔风尚婚庆工作室(张**)返还原告周**1000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蒂罗尔风尚婚庆工作室(张广太)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民一初字第0967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蒂罗尔风尚婚庆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 经营者张**。

  • 委托代理人张丽。

  • 委托代理人兰洪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文澄

  • 书记员张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