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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有限公司与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原告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象民初字第2321号
  •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 被告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付军

  • 代书记员彭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