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原告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黄**。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付军
代书记员彭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