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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票据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11月3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因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王*甲(另案处理),王*甲称可以出借面额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该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向企业或个人质押借款,不能到银行贴现,并保证该汇票能够通过银行验票,且要求收取票面金额8%的好处费。王*答应王*甲的要求,并先支付了王*甲4万元费用,后王*甲将一张面额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王*。王*收到该汇票后,于2014年9月初,先后委托吴*、周*找人将该汇票贴现,结果均被告知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贴现,二人遂将汇票还给王*,吴*并告知被告人王*该银行承兑汇票系假票。同年9月28日,王*在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的情况下,仍然让侯*持该汇票和王*乙到阳新县找方*借款,并要求二人只能找方*质押借款,不能到银行贴现。同日,方*收下该银行承兑汇票,并约定该汇票质押借款200万且不能贴现。由于恰逢国庆节放假,方*无法到银行办理验票,便先找马*借款199万,于10月2日至6日方*在阳新陆续向王*、王*乙、侯*账户汇款172万元(其中王*147万元、侯*15万元、王*乙10万元)。余款27万元按照王*与王*乙事先的约定,由王*乙作为欠款还给方*,王*则将147万元先后借给多人及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10月8日,马*拿该汇票到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贴现时,银行发现该承兑汇票是假票。事发后,在方*的催讨下,王*等人已退还部分钱款。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1.收条、银行卡转账凭条、银行承兑汇票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周*、侯*、王**、马*、吴*甲、胡*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的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他不知承兑汇票是假的,是找方*借款,不存在诈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因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王*甲,王*甲称可以出借面额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该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向企业或个人质押借款,不能到银行贴现,并保证该汇票能够通过银行验票,且要求收取票面金额8%的好处费。王*答应王*甲的要求,并先支付了王*甲4万元费用,后王*甲将一张面额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王*。王*收到该汇票后,于2014年9月初,先后委托吴*、周*找人将该汇票贴现,结果均被告知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贴现,二人遂将汇票还给王*,吴*并告知被告人王*该银行承兑汇票系假票。同年9月28日,王*在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的情况下,让侯*持该汇票和王*乙到阳新县找方*借款,并要求二人只能找方*质押借款,不能到银行贴现。同日,方*收下该银行承兑汇票,并约定该汇票质押借款200万且不能贴现。因国庆节放假,方*无法到银行办理验票,便先找马*借款199万,于10月2日至6日方*在阳新陆续向王*、王*乙、侯*账户汇款172万元(其中王*147万元、侯*15万元、王*乙10万元)。余款27万元按照王*与王*乙事先的约定,由王*乙作为欠款还给方*,王*则将147万元先后借给多人及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10月8日,马*拿该汇票到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贴现时,银行发现该承兑汇票是假票。事发后,在方*的催讨下,王*等人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0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银行卡转账凭条、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2、证人侯*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中旬,王*说花23万元从王*甲手上借了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借期3个月,王*甲要求不能贴现,9月22日左右,王*将票据给吴*拿去质押,但吴在9月26日将票还给了王*。后来王*又说王*乙找到方*质押票据,让他拿票据和王*乙一起去阳新县找方*。9月28日他们跟方*见面后,根据王*的要求和方*约定该票据不能贴现,质押借款200万,三个月后归还。至10月6日,方*向王*转了大概有147万,他也找王*借了20万。这些钱是方*找马*借的。10月8日,马*拿票据到银行贴现时发现票据为假票,10月12日他将20万元退给了马*。3、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王*说有一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想找人质押3个月,让他帮忙找人做这笔业务。9月20日左右,方*向他讨要15万元欠款,他就跟方*说有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可以抵押三个月,找银行借点钱。9月28日,方*回话说有人愿意质押承兑汇票,他告诉王*,王*当天安排侯*和他一起去阳新县,侯*与方*谈质押条件,质押3个月,借现金200万元,3个月内不能贴现。后他从王*质押借款中借了10万元。“十一”长假结束后,方*叫他去阳新县,到阳新县后看到马*,方*说500万承兑汇票是假的,已经支付给王*将近200万。后来他从王*手借的10万元还给了马*,另外将下欠方*的15万也还了。3、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经侯*介绍认识王*,2014年9月份,王*给他打电话说手上有一张500万元承兑汇票,让他帮忙找人贴现,他就找罗总帮忙贴现,罗总要求看票,当天在王*住的宾馆见面,侯*也在,罗总提出去银行验票,王*说可以。之后侯*陪他与罗总一起去了银行,验出来后,罗总说这个票他公司做不了,意思是这个票贴不了,是假票。侯*没说什么,就把票拿走。2014年10月4日,侯*给他打电话,说王*现在手头上搞到了一笔钱,他就打电话找王*借钱,王*让他直接找侯*,他于是从候手中借了30万元现金,是候用王*建行卡转至他建行卡。10月6日,又借5万,目前这35万元没有还清,只在2014年10月9还了3万元给方*。4、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上旬,朋友让他帮忙将王*手中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拿去贴现,他本人不懂汇票,就让王*把汇票给他,他拿去问了三个懂行的朋友,他们说如果汇票只质押不贴现,真伪性上有问题。他告诉王*说这张承兑汇票有问题,这张票只办质押业务不办贴现是假票,王*再三保证是真票,他再三跟王*强调别因为一张票把这些朋友害了,王*说他自己拿去办质押业务,他就把汇票还给了王*。2014年9月30日左右,王*说500万元的汇票成功质押拿到了100多万元,他从王*手借走30万。5、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日,方*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将一张500万的承兑汇票贴现,并付给他利息15万元。他找朋友借了199万给方*。2014年10月8日,他将500万的承兑汇票给韩*,韩*让小*拿去银行办贴现,银行打电话来说这张票是假的,他就去找方*退钱,方*把钱已经借给了王*等人,他又去找王*、王*乙等人退钱。到目前为止,方*等人还给他90.5万元。6、证人吴*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他行的一个老客户湖北**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小*,持一张票面金额为500万的汇票到他行办理承兑业务,拿到票后,他按规定,先通过银行大额查询系统向出票行“工行淄博高新支行”发函查询票面信息,经查询这张票面记载的金额、日期、出票人等以上信息全部是正确的,但是付款行回复说原票是张*写票,这与他们见到的票是机打的不符。接着他就进一步用专业验票仪器比对,发现该票多处与真实票据特征不符,于是确认该票是张克隆假票,他请示领导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银行当时封存了这张假票,封存后,没有人过来找过他们银行要这张假承兑汇票。7、证人胡*的证言证实,韩*给他一张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让他拿去办理贴现业务,他拿着汇票到关系比较熟的团城山招商银行,银行验票之后告诉他承兑汇票是假的。8、被害人方*陈述,2014年3月份,王*乙从他手中借走28万,加利息应还他30万。2014年8月份找王*乙还钱,王说没有。2014年9月的一天,王*乙给他打电话,说他朋友有一张500万的承兑汇票押在他这里借200万,这个200万借给他朋友后,他朋友就借钱给他,他就还其30万,200万借3个月,期间不能贴现,3个月后要是他朋友不还钱,他就可以拿这500万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2014年9月28日,王*乙、侯*带着500万承兑汇票到阳新,10月3日,他联系马*并将500万的承兑汇票给了马*,让马找人贴现200万。10月4、5日,马*分多次汇其账户199万,他将此款除留下27万算是王*乙还款,余款汇给王*等人。10月8日,马*告诉他该承兑汇票是假票,后来他和马*、侯*、王*乙去武汉找到王*,王*说票是王*甲给的,他为此还给了王*甲20万,并带他们找到王*甲,王*让王*甲把20万拿出来,王*甲说没钱,他找王*要钱,王*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到目前为止王*等人退还赃款105.5万元,还下欠93.5万元。9、被告人王*曾供述,2014年8月底,因为需要钱,王*甲说可以给他一张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去找企业质押借款,但要收取40万元的好处费,他同意。9月12日,王*甲将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他,他让吴*将票拿去找地方质押借款200万,半个月后,吴*告诉他这张承兑汇票为假票。期间,王*乙对他说欠方*30万元,能找到人抵押借款,但借到钱后要拿30万元还方*,他同意让王*乙去借钱,并将这张票给侯*、王*乙拿去找方*借钱200万,方*实际给他打款147万,在方*发现是假票后,他还了方17万以外,其余的钱都借给了别人,没有钱还给方*。

对于被告人王*辩称他不知承兑汇票是假的,是找方*借款,不存在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曾供认该承兑汇票是假票,且证人吴*、周*的证言均能印证,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退还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三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66号
  •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票据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章华

  • 人民陪审员张长江

  • 人民陪审员何秀开

  • 书记员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