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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名下雪佛兰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南奉公路、川六公路等地,伪造交通事故,并向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共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9,878.50元。

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为骗取保险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路,驾驶其雪佛兰轿车故意追尾孙某某驾驶的尼桑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5,420元。

2、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为骗取保险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中圩路园艺场路,其驾驶别克汽车故意追尾其雪佛兰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2,008.50元。

3、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莫某某为骗取保险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展路川六公路,指使其朋友程某某驾驶其沪雪佛兰轿车故意追尾赵*驾驶的三菱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0,450元。

4、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为骗取保险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六陈路川同路,驾驶其雪佛兰轿车故意追尾其朋友张*驾驶的普桑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家属已对被害单位损失予以全部退赔。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登记表、出险情况表、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国内跨行大额汇款凭证》、《客户借记回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照片,上**银行出具的黄某某交易明细清单,证人笔录及辨认笔录,中国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钱款已经全部退赔,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莫某某在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刑初字第1275号
  •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保险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某汽车维修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漫江乡,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远航路。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 辩护人陈*,上海**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沈铭

  •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