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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市分公司与方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市分公司诉被告方*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邮寄服务费8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3月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邮政快递邮寄服务,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费用,截止2014年3月,被告欠原告邮寄服务费共计9万元。2015年初,原告为此向浙江**民法院起诉,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1日、9月1日、2016年1月1日、3月1日分四次偿还原告邮寄服务费9万元,若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自2014年3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损失。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邮寄服务费85000元。原告经催讨无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市分公司邮寄服务费人民币85000元,并赔偿违约利息损失(自2014年3月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2号
  •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 负责人:刘**。

  • 委托代理人:谢文渊。

  • 被告:方*。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毅

  • 书记员李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