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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赛**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与被告衢**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衢商初字第585号
  •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民丰河村。

  •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金荣,系该公司员工。

  • 被告:衢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10号三楼306室(金*电子商务创业园内)。

  • 法定代表人:郑**,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刘青香,系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徐晓佳,系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学锋

  • 代理审判员吴正

  • 人民陪审员汪雪珍

  • 代书记员余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