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与被告衢**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杭州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民丰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10号三楼306室(金*电子商务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青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晓佳,系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学锋
代理审判员吴正
人民陪审员汪雪珍
代书记员余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