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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单位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容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2012年3月22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累计奖励分184.81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罪犯陈**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贵刑执字第2235号
  • 法院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单位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德升

  • 审判员黄裕和

  • 审判员廖赞军

  • 书记员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