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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单位行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2)本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贪污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本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孟**、李**,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张**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单项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刑执字第6655号
  • 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单位行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晓书

  • 审判员秦艳芳

  • 代理审判员项前

  • 书记员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