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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孙**、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孙**、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004民初55号
  •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爱民区。

  • 被告孙**,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 被告孙*,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丁玲

  • 书记员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