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孙**、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爱民区。
被告孙**,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孙*,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玲
书记员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