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马*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马**约定了礼和西海胡清真牛羊肉加工制品厂项目中的彩板房工程,交由原告制作安装,双方约定该彩板房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制作安装,每平米210元,彩板房328.05平方米,彩板房总造价为68890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依约完工,并交付给被告马**。被告马**也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彩板房款3889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马**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彩板房工程款38890元,承担自2014年7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马**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马**真实、准确的住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于被告不明确。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马**,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地址均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佩
书记员杨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