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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的丈夫吕*于2015年8月受贺某某雇佣在外务工时意外身亡。8月18日,贺某某与被告人崔*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崔*以讨要丈夫工资、要求贺某某赔礼道歉为由,身着孝服、携带吕*骨灰盒,闯入贺某某家,辱骂避而不见的贺某某,并不顾贺某某妻子王某某的道歉和劝说拒不离开,王某某因受惊吓被送医院急救,11时许,该在民警的劝说下才离开。8月30日5时40分许、9月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崔*又先后二次着孝服至贺某某家的院内、大门口处烧纸,并将所着孝带挂至房门等处。

另查明,被告人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吕**、王**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莱阳市公安局河洛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二份、处警记录一份、莱阳市**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珲合劳调字(2015)第8-18号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劳动经济服务局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业务收费凭证各一份、赔偿收据二份;莱*(刑)勘(2015)K370682520000201509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贺永照的辨认笔录;出警录像及贺永照家监控录像光盘二张;被告人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阳刑初字第415号
  •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崔*,农民。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高强

  •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