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不缺住房的情况下,在其拆除上诉人家房屋后,没有合理安置上诉人住所,反而将其先后安置养鸡场房和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机井房居住;将上诉人送到养老院生活后,又没有及时缴纳全部养老院费用;被上诉人未完全举证证实其按协议履行向上诉人承担合理的衣、食、住、行、病等费用及照顾上诉人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要求解除双方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被上诉人有证据证实已付出的抚养费用,可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由上诉人予以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秋义,1970年9月7人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显,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黄庄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3018219800801661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黄庄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30182198209136626。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国
代审判员史兆宏
代审判员张楠
书记员赵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