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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晋**、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陶**、晋**、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陶**、晋**、陶**因房屋确权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芜湖**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共同确认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望江苑X幢X单元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4.76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望江苑Y幢Y单元Y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70.35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陶*银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晋**、陶**因房屋确权纠纷经芜湖**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陶**与晋**、陶**于2015年10月26日经芜湖**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望江苑X幢X单元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4.76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望江苑Y幢Y单元Y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70.35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陶**所有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镜民调确字第00109号
  •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确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陶**,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

  • 申请人:晋**,女,1942年10月30日出生。

  • 申请人:陶**,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系申请人晋月英丈夫。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利群

  • 书记员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