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陶**、晋**、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陶**、晋**、陶**因房屋确权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芜湖**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共同确认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望江苑X幢X单元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4.76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望江苑Y幢Y单元Y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70.35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陶*银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晋**、陶**因房屋确权纠纷经芜湖**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陶**与晋**、陶**于2015年10月26日经芜湖**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望江苑X幢X单元X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4.76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望江苑Y幢Y单元Y室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70.35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申请人陶**所有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陶**,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
申请人:晋**,女,1942年10月30日出生。
申请人:陶**,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系申请人晋月英丈夫。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利群
书记员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