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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刁化普、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南阳新**有限公司、金**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刁**、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南阳新**有限公司、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且财产也在该市,故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签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宛龙执字第434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韩**,男。

  • 被执行人:刁化普,男。

  •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

  • 被执行人:南阳新**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金正海,男,回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兴仁镇拓寨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峥

  • 审判员徐启明

  • 审判员常诚

  • 书记员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