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刁**、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南阳新**有限公司、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且财产也在该市,故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签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韩**,男。
被执行人:刁化普,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市西门支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正海,男,回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兴仁镇拓寨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峥
审判员徐启明
审判员常诚
书记员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