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孙**诉叶照斌和信阳盛新物**限公司怡景翠园物业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和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和孙*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关**,女,汉族,32岁。
原告孙**,男,汉族,40岁。
被告叶**,男,汉族,52岁。
被告信阳盛**限公司怡景翠园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艳
审判员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