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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孙**诉被告叶**和信阳盛**限公司怡景翠园物业管理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孙**诉叶照斌和信阳盛新物**限公司怡景翠园物业管理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和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和孙*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浉民初字第311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关**,女,汉族,32岁。

  • 原告孙**,男,汉族,40岁。

  • 被告叶**,男,汉族,52岁。

  • 被告信阳盛**限公司怡景翠园物业管理处。

  • 法定代表人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艳

  • 审判员潘航宇

  •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