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撤回对郭**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宇,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尹勇
书记员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