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梅
人民陪审员蔡宝妮
人民陪审员马虹
书记员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