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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云舒Cloudsoar”新浪微博中使用了G**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图像9张,分别为:1、品牌为Taxi,编号为200366099-001,图片内容孩子的图片;2、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skd182072sdc,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3、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284841-001,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4、品牌为Taxi,编号为skd241292sdc,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5、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8434,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154072c,图片内容男人的图片;7、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207051d,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8、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7964,图片内容手的图片;9、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200199312-001,图片内容食物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曾试图与被告进行协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中使用的侵权图片;2、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各案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系列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为UNISUNIMAGEHOLDINGLIMITED和优力易美(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证处对美国**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所列出的品牌中,包括Photodisc、Taxi、Photegrapher’sChoice、Stockbyte、Stone等条目。经查,www.gettyimages.cn系原告经营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展示了以下图片:1、品牌为Taxi,编号为200366099-001,图片内容孩子的图片;2、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skd182072sdc,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3、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284841-001,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4、品牌为Taxi,编号为skd241292sdc,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5、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8434,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154072c,图片内容男人的图片;7、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207051d,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8、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7964,图片内容手的图片;9、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200199312-001,图片内容食物的图片。

2013年9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在大连**公证处,在公证人员面前,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大连**公证处根据公证过程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了(2013)大中证经字第217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所附的光盘内容显示,名为“云舒Cloudsoar”的企业版新浪微博由被告管理使用,在该微博中使用了展示在原告网站上的以下图片:1、品牌为Taxi,编号为200366099-001,图片内容孩子的图片;2、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skd182072sdc,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3、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284841-001,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4、品牌为Taxi,编号为skd241292sdc,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5、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8434,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154072c,图片内容男人的图片;7、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207051d,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8、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7964,图片内容手的图片;9、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200199312-001,图片内容食物的图片。

原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有限公司、博世汽**有限公司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各一份,该两份许可合同显示,原告授权案外人**有限公司使用一张DigitalVision品牌图片的许可费用为人民币11520元,原告授权案外人博世汽**有限公司使用三张Photodisc品牌图片的许可费用为人民币30000元。原告还提交了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两份,以证明上述两案外人均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许可费用。

另查,原告因本案与广东**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每案的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广东**事务所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的发票。

上以事实,有(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的公共信息查询结果、(2013)大中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2010)大中证经字第591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经公证的G**Y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原告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Taxi、Photegrapher’sChoice、Stockbyte、Stone包含在G**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Y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原告在G**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被告在其管理使用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利的9幅图片,且原告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提交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其与两案外人之间关于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因此,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每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9案9幅图片,被告的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8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的以下图片:1、品牌为Taxi,编号为200366099-001,图片内容孩子的图片;2、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skd182072sdc,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3、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284841-001,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4、品牌为Taxi,编号为skd241292sdc,图片内容女人的图片;5、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8434,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6、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dv154072c,图片内容男人的图片;7、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dv207051d,图片内容商务人士的图片;8、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17964,图片内容手的图片;9、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200199312-001,图片内容食物的图片;

二、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68-1576号
  •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唐瑭、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喻湜

  • 人民陪审员夏华强

  • 人民陪审员刘劼

  • 书记员叶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