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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韦**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韦**、韦**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以本人并未到法院起诉韦**、韦**,且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韦**本人所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329号
  •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男,住广西柳城县。

  • 被告:韦**,男,住广西柳城县。

  • 被告:韦**,男,住广西柳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覃燕俊

  • 人民陪审员奚增华

  • 人民陪审员凌鸿振

  •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