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诉被告韦**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东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吉东,农民,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农民,住广西柳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风雨
书记员庹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