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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因2012年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建设需要,征收了西吴街道办事处西二村土地,被告XXX领取了原告XXX的第二次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人民币12000元整。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被告XXX表示同意,双方并就财产返还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给付原告符*奔西二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12000元。

二、该款项专款专用,仅限用于原告XXX学习所需,不得挪作他用。

三、当事人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整,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整,由原告X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兴民初字第00032号
  •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XXX,男,2005年07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道办事处西二村村民,学生,现住兴平**办事处大阜村1组XXX号。身份证号:61048120050729XXXX。

  • 监护人XXX,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道办事处西二村村民,现于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系原告母亲。身份证号:61048119851017XXXX。

  • 委托代理人罗马,男,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XXX,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道办事处西二村村民,住本村X组XXX号,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61042119811022XX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立群

  • 书记员张帆